关于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沛政办发[2010]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在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兴办任何经济实体。
二、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用土地和房产等资产进行出资和对外投资。
三、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产、土地等资产。
五、县党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通过其他单位的担保进行融资。
各镇(场、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请各单位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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